深圳新聞網2026年3月3日訊(記者 朱琳)近日,人民銀行發布的一則廢止公告,看似是常規的“制度清理”,實則是我國反洗錢監管體系邁向成熟的關鍵一步。4件誕生于2008-2017年的規范性文件正式退出舞臺,背后不僅是“舊規讓位于新法”的簡單迭代,更標志著反洗錢工作從“被動合規”向“主動風控”的深層轉型,“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已從框架性要求,真正滲透到實操層面的每一個環節。

從“填補空白”到“完成銜接”的使命閉環
本次廢止的4件文件,均承載著特定歷史階段的監管使命,其退出恰是我國反洗錢制度體系逐步完善的縮影。
第一件,《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銀發〔2008〕391號)。該文件發布于2008年,我國《反洗錢法》剛落地不久,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如何界定”“模糊業務怎么處置”等基礎問題存在普遍困惑。該文件以“解釋者”身份,為行業提供了首個清晰的操作指引,相當于反洗錢合規的“入門說明書”。
如今,2025年新《反洗錢法》不僅細化了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2026年新出臺的客戶盡職調查辦法更將業務場景全覆蓋。
第二件,《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發〔2013〕2號)。2013年出臺的這份指引,是國內“風險為本”監管方法的早期探索,是從“一刀切”到“分類管”的起點,首次系統明確了客戶風險分類的維度與指標。在當時,是打破“所有客戶同一標準”的突破性嘗試,讓反洗錢從“無差別合規”走向“差異化管控”。
但十年過去,“風險為本”已不再是“探索性概念”。2021年《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3號令)將其寫入核心條款,2025年修訂版更要求機構“建立與自身風險匹配的管理制度”。舊指引的固定權重、統一模板,反而成為“動態風控”的束縛。
第三件,《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發〔2017〕117號)。2017年,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激增,開戶環節成為洗錢分子轉移資金的重要突破口。該文件應運而生,聚焦“開戶攔截”與“可疑交易后續處置”,相當于為行業提供了一套“應急防控方案”,在當時有效遏制了詐騙資金的流轉。
而2025年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已將“應急方案”升級為“系統流程”。不僅要求可疑交易需人工分析、排除留痕,更強調 “客戶盡職調查與可疑判斷相互驗證”。
第四件,《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有關反洗錢工作管理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6〕110號)。這是2016年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期間的過渡性安排,核心是指導金融機構處理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核驗事宜。2016年“三證合一”商事制度改革啟動初期,金融機構對“如何核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新證照”存在困惑,該文件相當于搭建了一座“過渡橋梁”,明確操作標準。
如今,“三證合一”已實施十年,工商、公安、稅務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高度成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為證照核驗的“唯一標準”,金融機構的系統早已完成適配。這座“臨時橋梁”的歷史使命已完成,廢止符合制度迭代邏輯。
從“規則約束”到“風險導向”的質變
4件文件的廢止,絕非簡單的“清理冗余”,而是反洗錢監管邏輯的一次質變。
過去,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常需對照舊文件的“固定指標”操作——比如2013年分類指引給出的風險權重,無論機構是國有大行還是地方性小貸公司,都需按統一標準測算客戶風險。這種“標準化”雖降低了初期操作難度,卻導致“低風險客戶過度合規、高風險客戶管控不足”的錯位。
新規下,監管不再設定“統一模板”,而是要求機構“結合自身業務特征設計風險指標”。比如信用卡中心可側重客戶消費行為風險,跨境支付機構需重點關注地域風險。這種“個性化”要求,看似給了機構更多自主權,實則對風險識別的精準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舊文件時代,監管檢查常聚焦“流程是否到位”,比如是否按117號文要求完成開戶資料審核、是否留存了可疑交易后續處置記錄。這種“流程導向”的監管,容易導致機構陷入“重形式、輕實質”的合規誤區,比如為了滿足記錄要求而機械填報,卻未真正分析交易背后的風險。
如今,監管的核心關注點轉向“風險防控是否實質有效”,比如客戶風險等級調整是否基于真實交易變化、可疑交易分析是否結合了客戶實際經營情況。以可疑交易報告為例,新規要求“排除可疑需留存充分依據”,而非簡單填寫“排除理由”,本質是推動機構從“被動報告”轉向“主動研判”。
過去十多年,反洗錢制度常以“問題導向”的方式出臺,遇到新風險就發一個文件、出現新問題就補一個通知,導致制度體系呈現“分散補丁”狀態。金融機構開展工作時,需在多件文件中交叉查找依據,甚至出現條款沖突。
此次廢止后,反洗錢制度體系形成了“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晰層級。以新《反洗錢法》為核心,3號令等規章為框架,專項辦法為補充,實現了“頂層設計統一、操作指引明確”的系統整合。這種整合,不僅降低了機構的合規成本,更讓監管要求的傳導更加高效。
從“被動執行”到“主動構建”的能力升級
對金融機構而言,舊文件的廢止既是“減負”,也是“考驗”。過去依賴“固定規則”的合規模式已不適用,機構需完成從“被動執行”到“主動構建”的能力升級,重點突破三個核心難點。
風險模型構建能力,從“照抄模板”到“自主設計”。過去,機構可直接套用2013年分類指引的風險模型,如今,需自主搭建適配業務的模型。這要求機構具備兩個關鍵能力:一是風險維度識別能力,需全面梳理自身業務的高風險點,比如線上理財平臺需關注“匿名開戶”風險,對公業務需聚焦“受益所有人穿透”;二是數據整合能力,需將客戶身份、交易行為、外部風險信息(如制裁名單)納入模型,實現多維度風險測算。
系統功能適配能力,從“靜態記錄”到“動態響應”。舊文件時代,機構反洗錢系統多以“靜態記錄”功能為主,比如記錄客戶風險等級、存儲可疑交易報告。新規下,系統需具備“動態響應”能力:一是風險等級自動調整,當客戶出現交易異常、身份信息變更等情況時,系統需能自動觸發風險重評;二是可疑交易聯動分析,能將客戶盡職調查信息與交易數據關聯,輔助合規人員判斷風險。
以某股份制銀行的系統改造為例,其新增了“交易行為偏離度預警”功能,當客戶交易金額、頻率與歷史畫像嚴重不符時,系統會自動提示合規人員重新評估客戶風險等級,這正是“動態響應”能力的體現。
跨部門協同能力,從“合規單打”到“業務聯動”。過去,反洗錢工作多由合規部門“單打獨斗”,業務部門僅負責提供基礎資料。新規下,“客戶盡職調查與可疑判斷相互驗證”的要求,倒逼機構建立“業務+合規”的跨部門協同機制:比如客戶經理在與客戶溝通中發現經營異常,需及時反饋給合規部門;合規部門在分析可疑交易時,可向業務部門了解客戶實際情況。
這種協同,并非簡單的“信息傳遞”,而是需要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比如部分銀行建立了“反洗錢月度聯席會議”,由業務、合規、風控部門共同分析高風險客戶案例,確保風險判斷的全面性。
為反洗錢“提質增效”奠定制度基礎
過去,分散的制度體系導致監管資源被分散到 “流程檢查”“文件解讀” 等基礎工作中。制度整合后,監管可將更多資源投向“高風險機構”“高風險業務” 的精準監管。比如對跨境支付、虛擬資產交易等風險較高的領域開展專項檢查,而非對所有機構采用“一刀切”的檢查模式。
對金融機構而言,無需再維護基于舊文件的合規流程、系統模塊,可將節省的人力、技術資源投向新規落地。比如優化風險模型、加強跨部門協同。以某城商行測算為例,其因不再需要維護2013年分類指引對應的舊系統模塊,每年可節省技術運維成本約30萬元,這些資源可用于升級客戶風險分析系統。
從2008年到2026年,我國反洗錢制度體系用近二十年時間,完成了從“搭建框架”到“優化升級”的跨越。4件舊文件的廢止,是這場跨越中的一個關鍵節點,它標志著反洗錢工作不再依賴“臨時補丁”“固定模板”,而是進入了“系統整合、風險導向、實質有效”的新階段。對金融機構而言,唯有主動適應這種變化,將反洗錢真正融入業務全流程,才能在合規與發展的平衡中實現長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