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2026年6月15日訊(記者 呂攀)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處了深圳健客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客公司”)隱匿收入偷稅案件。經查,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健客公司跨境銷售醫用手套等醫療防護用品,取得銷售收入309.84萬元,應申報納稅而未申報,少繳稅費合計46萬元。202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并處罰款共計67.99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并對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
“了無痕跡”的跨境銷售業務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收到的檢舉線索顯示,健客公司涉嫌在2021年期間使用私人賬戶收款,隱瞞跨境銷售收入。隨后,檢查人員調取征管系統數據核查,發現健客公司2021年申報的營業收入僅2萬元,與檢舉線索中反映的營收規模相差懸殊;且檢舉線索中提及的跨境銷售業務,在該公司的開票及申報信息中“了無痕跡”。該公司呈現的種種疑點,引起了檢查人員的高度警覺。
“三不策略”妄圖瞞天過海
為核實情況,檢查人員突擊前往健客公司注冊經營地址開展實地調查。但當檢查人員到達后,發現該地址早已人去樓空,現場核查未取得任何進展。隨即,檢查人員撥打了該公司聯系電話,要求其立即到稅務機關接受稅務檢查。然而,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財務負責人面對檢查時態度強硬,采取“三不策略”逃避檢查義務,即不認賬,聲稱無任何跨境銷售業務,私賬收款的個人與本公司無關;不提供,以“賬簿丟失、資料銷毀、人員離職”為由,拒絕提供財務報表、購銷合同、物流單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資料;不配合,對檢查人員詢問一概推諉、含糊其詞,拒絕核對業務細節,試圖以“軟對抗”拖延檢查、蒙混過關。
上下游協查實現精準破局
面對該公司的拒不配合,檢查人員調整取證思路,聚焦健客公司業務全鏈條,迅速向上下游環節同步發起協查。
上游協查:鎖定采購源頭,戳破“無業務”謊言。根據該公司進項發票信息,檢查人員向健客公司上游供貨企業發起協查,依法調取雙方交易記錄、購銷合同、資金往來流水、發票開具信息及物流簽收單據等證據資料,顯示上游供貨企業在2021年向該公司共交付醫用手套6000箱,由個人自提。通過上游協查,有力證實該公司存在真實貨物采購行為。但隨之又帶來另一個疑點,這個提貨人是誰,其與健客公司有何關聯,急需核實清楚。
下游協查:鎖定銷售終端,還原跨境交易真相。在固定上游貨物采購證據的同時,檢查人員帶著上述疑問,依法向有關單位及個人調取了提貨單據等證據資料,并對相關人員開展詢問。經核實,上述提貨人系健客公司業務下游公司的授權代表人,其前往上游企業自提的6000箱貨物系健客公司銷售給下游公司的貨物。上述證據清晰還原了健客公司向下游公司銷售醫療防護用品的業務流程。
違法行徑終受制裁
經查,該公司在檢查所屬期內,向境外公司銷售醫療防護用品,通過采取私賬收款手段,隱匿銷售收入309.84萬元,造成少繳稅費合計46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對健客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并處罰款共計67.99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并對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涉嫌偷稅犯罪線索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